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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招标给什么处分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1 20:17:30    

不招标的处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

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招标人泄露标底或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信息

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招标人与投标人就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招标人违规确定中标人

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

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这些处罚措施旨在确保招标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和透明,防止规避招标等违法行为的发生。建议在实际操作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维护正常的招投标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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