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罚代刑”现象是指 行政执法人员对依法应当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送,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行为。该现象具有以下特征:
侵害了行政执法机关正常的行政执法活动,同时还妨害了公安机关正常的刑事司法活动。
表现为对应当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送的行为。
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行政执法人员。
“以罚代刑”现象是现实生活中司法权与行政权冲突的一种重要体现,多发生于同时兼具部分司法权的行政执法机关。例如,环境行政机关将本该已送至司法机关的涉嫌犯罪的案件予以行政处罚,不仅削弱了对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而且降低了刑事法律的威慑力。
这种执法行为不仅纵容了犯罪分子,危害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还可能导致犯罪分子产生一种心理,认为经济犯罪不过是被罚款而已,从而无法有效遏制犯罪活动。
为制止“以罚代刑”现象的产生和泛滥,近年来一些行政规章相继发布,旨在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确保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能够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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