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家电百科 实时讯息 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常识 >

行政复议哪些单位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3 02:47:06    

行政复议机关一般为以下几种: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依据《行政复议法》,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

这些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可以作为行政复议机关。例如,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国务院部门:

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国务院部门也可以作为行政复议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

这些部门在行政复议中也可以作为复议机关。

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为被申请人时,由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同时,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作为共同被申请人时,由它们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作为行政复议机关。

继续行使被撤销行政机关职权的行政机关:

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综上所述,行政复议机关可能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国务院部门、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以及继续行使被撤销行政机关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

建议在具体案件中,根据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性质和机关层级,选择合适的行政复议机关进行申请。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