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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管辖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2 20:36:01    

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管辖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负责第一审民事案件,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中级人民法院:负责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案件。

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以“原告就被告”为原则,即由被告的住所地法院管辖,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准。

特殊地域管辖:包括因合同纠纷、侵权行为等特定法律关系或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由法律规定的法院专门负责管辖的案件,如不动产纠纷、港口作业纠纷、遗产继承纠纷等。

移送管辖与指定管辖

移送管辖: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指定管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协议管辖

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约定。

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共同管辖:两个以上的法院对同一个诉讼案件都有合法的管辖权,原告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选择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区内,各该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合并管辖

对某个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与该案有牵连的其他案件。

这些管辖规则确保了民事案件的合理分配和有效处理,便于法院查明事实和适用法律。建议在实际案件中,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管辖法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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