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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发布司法解释,知识产权刑事案提高罚金上限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24 17:43:00    

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降低了入罪标准、增加了入罪情形、规定了从重处罚条款、提高了罚金适用上限。

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最具威慑力的方式,是严格保护最直接的体现,也是知识产权民事、行政保护有效发挥作用的重要保障。

据介绍,《解释》关于入罪标准主要沿用原有司法解释的规定,降低部分犯罪入罪门槛,从源头上遏制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凸显知识产权严格保护理念。同时,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设置从重、从轻处罚条文,该宽则宽,当严则严,确保罪责刑一致。

同时,《解释》结合司法实际,增加入罪情形。例如将“销售金额”“货值金额”“销售复制件数量”等规定为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入罪情形;为依法严惩多次侵权、长期侵权,针对二年内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侵权的情形降低入罪数额标准。

《解释》还规定了从重处罚条款,重点打击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意较大的以侵犯知识产权为业、在特殊时期假冒特殊商品、服务注册商标的行为以及没有悔罪表现的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等情形,充分发挥刑罚威慑和预防犯罪的功能。

《解释》还提高了罚金适用上限。在沿用原有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将“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修改为“一倍以上十倍以下”。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记者: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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