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家电百科 实时讯息 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实时讯息 >

探案说法 | 宅基地确权后邻居无路通行,颁证行为合法吗?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10 16:18:00    

南海网4月10日消息(记者 林文泉 实习生 黄舒文)临高县一对堂兄弟相邻而居,因宅基地确权后一方欲扩建致另一方无路通行,从而引发纠纷。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该宗宅基地确权登记纠纷案件,以某资规局作出的颁证行为未考虑相邻权利人的通行权为由,判决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临高县的陈某乙与陈某甲是堂兄弟,二人宅基地相邻,多年来一直共用堂哥陈某甲门前空地作为出行唯一通道,陈某甲在通道出口处装有一道铁门,两家人都是从这道铁门进出。2021年农村宅基地确权,某资规局将陈某甲门前空地确权登记给陈某甲。陈某甲打算在空地上扩建房屋,堂弟陈某乙认为影响其通行,两家发生纠纷后,陈某甲将铁门锁住,并在空地上修建围墙,陈某乙家人通行受到严重影响。陈某乙认为某资规局将共用通道确权给陈某甲,损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撤销某资规局颁发给陈某甲的不动产证。

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某资规局自行撤销案涉不动产权证书,一审法院判决确认某资规局作出的原颁证行政行为违法。陈某甲不服,提起上诉。

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乙与陈某甲是具有亲属血缘关系的邻居,陈某甲门前空地作为陈某乙家人出行唯一的通道,陈某甲应当为陈某乙家人通行提供必要的便利。行政机关在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工作中,应首先做好土地历史使用情况以及周边环境的调查工作,充分考虑居民日常生活便利性,保障相邻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某资规局在进行宅基地确权登记时未充分调查,未考虑必要因素,损害了陈某乙家人的通行权益,该行政行为明显不当。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处理结果并无不当,陈某甲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成立,海南二中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该案主审法官、海南二中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霞介绍,我国古代就有邻里相争各让三分形成“六尺巷”等流传至今的佳话。邻里相让,源远流长,乃古人之智慧,亦今日社会之美德。陈某甲和陈某乙既是邻居,又是堂兄弟,建设新居本是两家改善生活的美好之事,理应以和睦为主,相互谦让,相互成就。希望两家能发扬中华传统美德,以宽容和善意化解矛盾,各退一步,和睦如初,共同奔赴幸福生活。

从法理上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