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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员有哪些规定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2 21:24:36    

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时,需要遵守以下规定: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以下情形之一出现时,可以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员人数要求

裁减人员需达到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

裁员程序

用人单位必须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优先留用人员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禁止性裁员规定

用人单位不得裁减以下人员: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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