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即使行为人没有过错,也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以下是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形: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医疗机构违反告知义务,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承担无过错责任。
因医疗产品致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与产品提供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为无过错责任。
这些情形通常在《民法典》中有明确规定,并且适用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需要注意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权益,确保他们能够得到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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