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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措施作了哪些规定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3 01:37:31    

关于留置措施的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适用对象和条件

留置措施的对象包括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

采取留置措施需要满足三个要件:涉案要件(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证据要件(已有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且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具备法定情形之一(如案情重大、复杂,可能逃跑、自杀,可能串供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等)。

审批权限和期限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必须由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需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需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留置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也不得超过三个月,总计留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省级以下监察机关延长留置期限的,需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

通知义务

除通知有碍调查的情形外,监察机关应在采取留置措施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有碍调查的情形包括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串供等情况。

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监察机关应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权益保障

监察机关应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讯问被留置人员应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讯问笔录需被讯问人阅看后签名。

被留置人员有权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保障其人身尊严,禁止虐待、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

延长和解除

若发现被留置人员不符合留置条件或案件侦查和审判已经结束,应及时解除留置措施。

需要延长留置期限的,必须经过相应的审批程序,确保只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进行。

公安机关协助

监察机关在需要时可提请公安机关协助采取留置措施,公安机关应依法予以协助。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留置措施的合法、合理进行,同时保障被留置人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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