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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具有哪些特性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2 21:10:31    

审判具有以下特性:

审判程序启动的被动性: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奉行“不告不理”原则,即没有起诉,就没有审判。

独立性: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法官在评议时也有权独立地、平等地发表意见。

中立性:

法院在审判中相对于控辩双方保持中立的诉讼地位,只代表法律,不偏袒任何一方。

职权性:

刑事案件一经起诉到法院,就产生诉讼系属的法律效力,法院有义务、有权力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

程序性:

审判活动应当严格遵循法定的程序,否则可能导致审判活动无效并需要重新进行。

公开性:

审判活动应当公开进行,但为了保护特定的社会利益,有些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

公正性:

审判应依照公正的程序进行,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实体上的公正。

终局性:

法院的生效裁判对于案件的解决具有最终决定意义,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

亲历性:

案件的裁判者必须自始至终参与审理,审查所有证据,对案件作出判决须以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为前提。

抗辩性:

双方当事人各自积极而充分地提出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和主张,反驳对方的立论,进行交叉询问和辩论,从而向法官提供和展示最丰富的案件信息。

及时性:

以最少的资源(人、财、物、时间)消耗,获取最大的社会功能。

职业性(技术性):

审判是一项高度专门化和技术性的工作,法官需要依据法律的规定,运用丰富的法律知识和社会经验进行推理和判断。

权力分治性:

司法权本身也有一个分权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问题,如立案权、审判权、执行权、审判监督权应当分立,并建立有效的制约和监督机制。

这些特性共同构成了审判的完整框架,旨在确保司法的公正性、独立性和权威性,同时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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