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侵权责任是指 不需要满足具备侵权责任的全部要件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特殊侵权责任包括产品缺陷致人损害、帮工活动中侵权行为等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特别规定,民事主体在其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特殊侵权责任不适用民法关于民事责任构成的一般规则,其责任构成无须具备侵权责任的全部要件;无过错责任原则一般适用;其责任不限于行为人本人。
常见的特殊侵权民事责任包括:
1. 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侵权民事责任。
2. 法人工作人员的侵权责任。
3.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使他人遭受损害的民事责任。
4. 产品责任。
5.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6. 违规医疗损害责任。
7.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8. 高度危险责任。
9.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10.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特殊侵权责任通常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其在侵权责任的主体、主观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分配等方面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在归责原则上,特殊侵权责任通常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只要其行为造成了他人损害,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建议在实际操作中,了解并遵循相关法律规定,以正确处理特殊侵权责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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